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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溟话娱-证明影片收益权是否需要完整的收益权链文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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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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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影片收益权是否需要完整的收益权链文件?(下)
【原创】文|汐溟
影片收益权与版权不同,性质存在本质区别,因此在诉讼中举证责任也应有差别。版权链文件通常出现在著作权侵权之诉中,权利人主张权利被侵害,首先应证明自己属于权利人,对作品享有著作权。因为侵权之诉中,权利人重要的诉求是经济赔偿,如果他自己没有权利,或者权利有瑕疵,却可以通过诉讼获得经济赔偿,不但容易滋生恶意诉讼,而且也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所以,在著作权侵权之诉中,对原告版权真实性的审查应持严格态度,具体表现便是原告应举证严密、完整的版权链文件,以原始权利人为起点,以原告为终点,中间任何主体的权利都不可中断,权利无任何断层。唯有这样,才能确保原告权利真实、无瑕疵。另外,版权具有对世权、绝对权的性质,本质上,版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对其作品的专有控制权,未经其许可或无法定例外情形,任何人不得实施对作品的特定行为,如复制、信息网络传播等。显然,版权与物权有高度相似性,其处理方式参照了物权的一些规则。这也是在纠纷中,对权利真实性严格审核,对举证责任有极高要求的重要原因。
影片收益权,是收益权人要求特定主体在特定条件下向其结算影片发行收益的权利。对二级市场而言,影片收益权已有二次甚至多次流转,收益权多为受让而来,因此,结算仅发生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具体而言,是受让方有请求转让方向其结算影片发行收益的权利。因发生特定主体之间的给付,因此,收益权属于债权,而且,无论第一出品方是否出现在合同中,也无论收益权经过几次流转,受让方是否知悉影片前期流转的事实,基于债权的性质,收益权人只能向转让方主张结算的权利。收益权存在的根据是合同,且只能是合同。受让方无权向第一出品方提出结算要求,也无权向其在先权利人主张该项权利,因为缺少合同关系。因此,收益权属于合同之债。
基于该种性质,在合同纠纷中,转让方无需证明完整的收益权链文件。主要在于,第一,收益权处在不断流转中,有些收益权流转多次,假定有十次流转,如果在后的每次流转都要前十次的转让合同,那么交易的效率将会大幅降低。第二,收益权链文件主要是合同,收益权无瑕疵主要指两点,收益权真实和同意转让,如果后期每次流转都需要在先权利人同意,影响的不止是交易效率,甚至是交易的可能性。禁止让与的特约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效,对其后的交易主体无约束力。合同当事人若违反,由其承担违约责任即可,无需向后延伸权利及效力。第三,合同可视为有机生命体,在特定条件下有“死亡”的可能,如解除或终止等。如果在先的某个环节的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了,而且效力终止是合法的,如协议解除等,对其后的流转合同有无影响?有何种影响?假如收益权有十次流转,第一次流转的原始权利人与第二位权利人解除合同,后面九次流转是否都无效?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只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对在先流转合同的当事人无约束力,在先流转合同是否解除,合同当事人无法掌控。因此,回到合同本身,影片主要的发行数据是公开的,如票房等,合同约定受让方有多少比例的收益权,转让方按公开票房向其结算即可,如其无法结算,受让方可追究其违约责任。至于收益权链文件,笔者认为仅需举证其受让合同即可,即转让方与前一家签订的受让合同,该合同可以证明在签约时,转让方对所转让权利具有真实持有关系,并无欺诈,不影响合同效力即可。至于签约后在先流转合同的变化,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其实对合同无实质性影响。